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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禅 阅世 修心 悟性:禅里禅外悟人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那?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那?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那?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
  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那?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那?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那?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那?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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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那?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
  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
  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戒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缺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藕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未,用自策励焉!
  岁集己卯残暑沙门一音时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代藕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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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一九三九年八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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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放生与杀生之果报
  今日与诸君相见。先问诸君(一)欲延寿否?(二)欲愈病否?(三)欲免难否?(四)欲得子否?(五)欲生西否?
  倘愿者。今有一最简便易行之法奉告。即是放生也。
  古今来,关于放生能延寿等之果报事迹甚多。今每门各举一事,为诸君言之。
  一、延寿 张从善,幼年,尝持活鱼,刺指痛甚。自念我伤一指,痛楚如是。群鱼剔腮剖腹,断尾剖鳞,其痛如何?特不能言耳。遂尽放之溪中,自此不复伤一物,享年九十有八。
  二、愈病 杭州叶洪五,九岁时,得恶梦,惊寤,呕血满床,久治不愈。先是彼甚聪颖,家人皆爱之,多与之钱,已积数千缗。至是,其祖母指钱曰:‘病至不起,欲此何为?’尽其所有,买物放生,及钱尽,病遂全愈矣。
  三、免难 嘉兴孔某,至一亲戚家。留午餐,将杀鸡供馔。孔力止之,继以誓,遂止。是夕宿其家,正捣米,悬石杵于朽梁之上。孔卧其下。更余、已眠。忽有鸡来啄其头,驱去复来,如是者三。孔不胜其扰,遂起觅火逐之。甫离席,而杵坠,正在其首卧处。孔遂悟鸡报恩也。每举以告人,劝勿杀生。
  四、得子 杭州、杨墅庙,甚有灵感。绍兴人倪玉树,赴庙求子。愿得子日,杀猪羊鸡鹅等谢神。夜梦神告曰,汝欲生子,乃立杀愿何耶?倪叩首乞示。神曰:尔欲有子,物亦欲有子也。物之多子者莫如鱼虾螺等,尔盍放之!倪自是见鱼虾螺等,即买而投之江。后果连产五子。
  五、生西 湖南张居士,旧业屠,每早宰猪,听邻寺晓钟声为准。一日忽无声。张问之,僧云:夜梦十一人乞命,谓不鸣钟可免也。张念所欲宰之猪,适有十一子。遂乃感悟。弃屠业,皈依佛法。勤修十余年,已得神通,知去来事。预告命终之日,端坐而逝。经谓上品往生,须慈心不杀,张居士因戒杀而得往生西方,决无疑矣。
  以上所言,且据放生之人今生所得之果报。若据究竟而言,当来决定成佛。因佛心者,大慈悲是,今能放生,即具慈悲之心,能植成佛之因也。
  放生之功德如此。则杀生所应得之恶报,可想而知,无须再举。因杀生之人,现生即短命、多病、多难、无子及不得生西也。命终之后,先堕地狱、饿鬼、畜生,经无量劫、备受众苦。地狱、饿鬼之苦,人皆知之。至生于畜生中,即常常有怨仇返报之事。昔日杀牛羊猪鸡鸭鱼虾等之人,即自变为牛羊鸡鸭鱼虾等。昔日被杀之牛羊猪鸡鸭鱼虾等,或变为人,而返杀害之。此是因果报应之理,决定无疑,而不能幸免者也。
  既经无量劫,生三恶道,受报渐毕。再生人中,依旧短命、多病、多难、无子及不得生西也。以后须再经过多劫,渐种善根,能行放生戒杀诸善事,又能勇猛精勤忏悔往业,乃能渐离一切苦难也。
  抑余又有为诸君言者。上所述杀牛羊猪鸡鸭鱼虾,乃举其大者而言。下至极微细之苍蝇蚊虫臭虫跳蚤蜈蚣壁虎蚁子等,亦决不可害损。倘故意杀一蚊虫,亦决定获得如上所述之种种苦报。断不可以其物微细而轻忽之也。
  今日与诸君相见,余已述放生与杀生之果报如此苦乐不同。惟愿诸君自今以后,力行放生之事,痛改杀生之事。余尝闻人云:泉州近来放生之法会甚多,但杀生之家犹复不少。或有一人茹素,而家中男女等仍买鸡鸭鱼虾等之活物任意杀害也。愿诸君于此事多多注意。自己既不杀生,亦应劝一切人皆不杀生。况家中男女等,皆自己所亲爱之人,岂忍见其故造杀业,行将备受大苦,而不加以劝告阻止耶?诸君勉旃,愿悉听受余之忠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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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三三年六月七日在泉州大开元寺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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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敬三宝
  三宝者,佛法僧也。其义甚广,今惟举其少分之义耳。
  今言佛者,且约佛像而言,如木石等所雕塑及纸画者也。
  今言法者,且约经律论等书册而言,或印刷或书写也。
  今言僧者,且约当世凡夫僧而言,因菩萨罗汉等附入敬佛门也。
  第一 敬佛 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礼佛时宜洗手漱口,至诚恭敬,缓缓而拜,不可急忙,宁可少拜,不可草率。佛几清洁,供香端直,供佛之物,以烹调精美人所能食者为宜。今多以食物之原料及罐头而供佛者殊为不敬,蕅益大师大悲咒行法中曾痛斥之。又供佛宜在午前,不宜过午也。供水果亦宜午前。供水宜捧奉式。供花,花瓶水宜常换。
  纸画之佛像,不可仅以绫裱,恐染蝇粪等秽物也(少蝇者或可)。宜装入玻璃镜中。
  木石等雕塑者,小者应入玻璃龛中,大者应作宝盖罩之,并须常拂拭像上之尘土。
  凡大殿及供佛之室中,皆不宜踞坐笑谈。如对于国王大臣乃至宾客之前尚应恭敬,慎护威仪,何况对佛像耶!不可佛前晒衣服,宜偏侧。不得在殿前用夜壶水浇花。若卧室中供佛像者,眠时应以净布遮障。
  第二 敬法 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读经之时,必须洗手漱口拭几,衣服整齐,威仪严肃,与礼佛时无异。蕅益大师云:展卷如对活佛,收卷如在目前,千遍万遍,寤寐不忘,如是乃能获读经之实益也。
  对于经典应十分恭敬护持,万不可令其污损。又翻篇时宜以指腹轻轻翻之,不可以指爪划,又不应折角,若欲记志,以纸片夹入可也。
  若经典残缺者亦不可烧。卧室中几上置经典者,眠时应以净布盖之。
  ┌礼佛——多少不拘。
  │赞佛——经偈或天上天下无如佛等,阿弥陀佛身金色等,
  附每日诵经时仪式  ┤ 炉香乍爇不是赞佛。
  │供养——愿此香华云等。
  │读经。
  └回向——不拘,或用我此普贤殊胜行等。
  第三 敬僧 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凡剃发披袈裟者,皆是释迦佛子,在家人见之,应一例生恭敬心;不可分别持戒破戒。
  若皈依三宝时,礼一出家人为师而作证明者,不可妄云皈依某人。因所皈依者为僧,非皈依某一人,应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生平等心,至诚恭敬,尊之为师,自称弟子。则与皈依僧伽之义,乃符合矣。
  供养僧者亦尔。不可专供有德者,应于一切僧生平等心,普遍供之,乃可获极大之功德也。专赠一人功德小,供众者功德大。
  出家人若有过失,在家人闻之,万不可轻言。此为佛所痛诫者,最宜慎之。
  以上已略言敬三宝义竟。兹附有告者,厦门泉州神庙甚多,在家人敬神,每用猪鸡等物。岂知神皆好善而恶杀,今杀猪鸡等物而供神,神不受享,又安能降福而消灾耶。惟愿自今以后,痛革此种习惯,凡敬神时,亦一例改用素食,则至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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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三三年六月七日在泉州大开元寺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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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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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开示记录,后刊于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②三皈依:即“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以示对“佛法僧”的诚心归依。
  ③五戒:即佛教所规定的在家信徒所应终生遵守的五条戒条:
  一、不杀生;二、不偷盔;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


  9.佛说无常经叙

  庚申之夏,余居钱塘玉泉龛舍,习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诵三启无常经之事数则。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七云:“佛言:‘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利分。云何为五:一打犍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其余数则,分注下文。又阅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载诵三启无常经之仪至详(注一)。因以知是经为佛世诸大弟子所习诵者;或以是为日课焉。经译于唐,其时流传未广,诵者盖罕(注二)。宋元以来,始无道及之者。余惧其湮没不传,致书善友丁居士,劝请流通。居士赞喜,属为之叙。窃谓是经流通于世,其利最普,愿略述之。经中数说老病死三种法,不可爱,不光泽,不可念,不称意。诵是经者,痛念无常,精进向道,其利一。正经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颂,仅千数十。文约义丰,便于持诵,其利二。佛许苾刍,惟诵是经,作吟咏声(注三)。妙法稀有,梵音清远,闻者喜乐(注四),其利三。此土葬仪诵经未有成轨;佛世之制,宜诵是经,毗柰耶藏(注五),本经附文,及内法传(注六),皆详言之,其利四。斩草伐木,大师所诃。筑室之需,是不获已。依律所载,宜诵是经;并说十善。不废营作,毋伤仁慈(注七),其利五。是经附文,临终方决,最为切要。修净业者,所宜详览。若兼诵经,获益弥广。了知苦、空、无常、无我;方诸安养乐国,风鼓乐器,水注华间,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生逢末法,去圣时遥;佛世芳规,末由承奉。幸有遗经,可资诵讽,每当日落黄昏,暮色苍茫,吭声哀吟,讽是经偈。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风遗俗,仿佛遇之,其利七。是经之要,略具于斯。惟愿流通,普及含识。见者闻者,欢喜受持,共悟无常,同生极乐,广度众生,齐成佛道云尔。
  是岁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门演音,撰于新城贝多山中。时将筑室掩关,鸠工伐木。先夕诵无常经,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业。

  注一:南海寄归内法传云:“神州之地,自古相传,但知礼佛题名,多不称扬赞德。何者?闻名但听其名,罔识智之高下。赞叹具陈其德,乃体德之宏深。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礼敬,每于晡后或曛黄时,大众出门,绕塔三匝。香华具设,并悉蹲踞。令其能者,作哀雅声,明彻雄朗,赞大师德,或十颂,或二十颂。次第还入寺中,至常集处。既共坐定,令一经师,升师子座,读诵少经。其师子座,在上座头。量处度宜,亦不高大。所诵之经多诵三启。乃是尊者马鸣之所集置。初可十颂许,取经意而赞叹三尊。次述正经,是佛亲说。读诵既了,更陈十余颂,论回向发愿。节段三开,故云三启。经了之时,大众皆云苏婆师多。苏,即是妙。婆师多,是语;意欲赞经是微妙语。或云娑婆度,义目善哉。经师方下,上座先起,礼师子座。修敬既讫,次礼圣僧座,还居本处。第二上座,准前理二处已,次礼上座,方局自位而坐。第三上座,准次同然,迄乎众末。若其众大,过三五人,余皆一时望众起礼,随情而去。斯法乃是东方圣耽摩立底国僧徒轨式。”
  注二:日本沙门最澄显戒论,开示大唐贡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据五十一,转有当院行者赵元及,年三十五,贯京兆府云阳县龙云乡修德里,父贞观为户身无籍,诵无常经一卷等。
  注三: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四云:“佛言苾刍,不应作吟咏声,诵诸经法,及以读经。请教白事,皆不应作。然有二事,依吟咏声:一谓赞大师德,二谓诵三启经;余皆不合。”
  注四: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四云:“是时善和苾刍,作吟讽声,赞诵经法。其音清亮,上彻梵天。时有无数众生,闻其声音,悉皆种植解脱分善根,乃至傍生禀识之类,闻彼声者,无不摄耳,听其妙音。后于异时,憍萨罗胜光大王,乘白莲华象,与诸从者,于后夜时,有事出城,须诣余处。善和苾刍,于逝多林内,高声诵经。于时象王,闻音爱乐,属耳而听,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钩振足,象终不动。王告御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尽力驱前,不肯移足。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随意去!彼即纵钩,便之给园,于寺门外,摄耳听声。善和苾刍,诵经既了;便说四颂,而发愿言:天阿苏罗药叉等,乃至随所住处常安乐。时彼象王,闻斯颂已;知其经毕,即便摇耳举足而行,任彼驰驱,随钩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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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华枝春满

  1.南闽十年之梦影

  我一到南普陀寺,就想来养正院和诸位法师讲谈讲谈,原定的题目是‘余之忏悔’,说来话长,非十几小时不能讲完;近来因为讲律,须得把讲稿写好,总抽不出一个时间来,心里又怕负了自己的初愿,只好抽出很短的时间,来和诸位谈谈,谈我在南闽十年中的几件事情!
  我第一回到南闽,在一九二八年的十一月,是从上海来的。起初还是在温州,我在温州住得很久,差不多有十年光景。
  由温州到上海,是为着编辑护生画集的事,和朋友商量一切;到十一月底,才把护生画集编好。
  那时我听人说:尤惜阴居士也在上海。他是我旧时很要好的朋友,我就想去看一看他。一天下午,我去看尤居士,居士说要到暹罗国去,第二天一早就要动身的。我听了觉得很喜欢,于是也想和他一道去。
  我就在十几小时中,急急地预备着。第二天早晨,天还没大亮,就赶到轮船码头,和尤居士一起动身到暹罗国去了。从上海到暹罗,是要经过厦门的,料不到这就成了我来厦门的因缘。十二月初,到了厦门,承陈敬贤居士的招待,也在他们的楼上吃过午饭,后来陈居士就介绍我到南普陀寺来。那时的南普陀,和现在不同,马路还没有建筑,我是坐着轿子到寺里来的。
  到了南普陀寺,就在方丈楼上住了几天。时常来谈天的,有性愿老法师、芝峰法师……等。芝峰法师和我同在温州,虽不曾见过面,却是很相契的。现在突然在南普陀寺晤见了,真是说不出的高兴。
  我本来是要到暹罗去的,因着诸位法师的挽留,就留滞在厦门,不想到暹罗国去了。
  在厦门住了几天,又到小云峰那边去过年。一直到正月半以后才回到厦门,住在闽南佛学院的小楼上,约莫住了三个月工夫。看到院里面的学僧虽然只有二十几位,他们的态度都很文雅,而且很有礼貌,和教职员的感情也很不差,我当时很赞美他们。
  这时芝峰法师就谈起佛学院里的课程来。他说:
  “门类分得很多,时间的分配却很少,这样下去,怕没有什么成绩吧?”
  因此,我表示了一点意见,大约是说:
  “把英文和算术等删掉,佛学却不可减少,而且还得增加,就把腾出来的时间教佛学吧!”
  他们都很赞成。听说从此以后,学生们的成绩,确比以前好得多了!
  我在佛学院的小楼上,一直住到四月间,怕将来的天气更会热起来,于是又回到温州去。
  第二回到南闽,是在一九二九年十月。起初在南普陀寺住了几天,以后因为寺里要做水陆,又搬到太平岩去住。等到水陆圆满,又回到寺里,在前面的老功德楼住着。
  当时闽南佛学院的学生,忽然增加了两倍多,约有六十多位,管理方面不免感到困难。虽然竭力的整顿,终不能恢复以前的样子。
  不久,我又到小雪峰去过年,正月半才到承天寺来。
  那时性愿老法师也在承天寺,在起草章程,说是想办什么研究社。
  不久,研究社成立了,景象很好,真所谓“人才济济”,很有一种难以形容的盛况。现在妙释寺的善契师,南山寺的传证师,以及已故南普陀寺的广究师……都是那时候的学僧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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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社初办的几个月间,常住的经忏很少,每天有工夫上课,所以成绩卓著,为别处所少有。
  当时我也在那边教了两回写字的方法,遇有闲空,又拿寺里那些古版的藏经来整理整理,后来还编成目录,至今留在那边。这样在寺里约莫住了三个月,到四月,怕天气要热起来,又回到温州去。
  一九三一年九月,广洽法师写信来,说很盼望我到厦门去。当时我就从温州动身到上海,预备再到厦门;但许多朋友都说:时局不大安定,远行颇不相宜,于是我只好仍回温州。直到转年(即一九三二年)十月,到了厦门,计算起来,已是第三回了!
  到厦门之后,由性愿老法师介绍,到山边岩去住;但其间妙释寺也去住了几天。
  那时我虽然没有到南普陀来住;但佛学院的学僧和教职员,却是常常来妙释寺谈天的。
  一九三三年正月廿一日,我开始在妙释寺讲律。
  这年五月,又移到开元寺去。
  当时许多学律的僧众,都能勇猛精进,一天到晚的用功,从没有空过的工夫;就是秩序方面也很好,大家都啧啧的称赞着。
  有一天,已是黄昏时候了!我在学僧们宿舍前面的大树下立着,各房灯火发出很亮的光;诵经之声,又复朗朗入耳,一时心中觉得有无限的欢慰!可是这种良好的景象,不能长久的继续下去,恍如昙花一现,不久就消失了。但是当时的景象,却很深的印在我的脑中,现在回想起来,还如在大树底下目睹一般。这是永远不会消灭,永远不会忘记的啊!
  十一月,我搬到草庵来过年。
  一九三四年二月,又回到南普陀。
  当时旧友大半散了;佛学院中的教职员和学僧,也没有一位元认识的!
  我这一回到南普陀寺来,是准了常惺法师的约,来整顿僧教育的。后来我观察情形,觉得因缘还没有成熟,要想整顿,一时也无从着手,所以就作罢了。此后并没有到闽南佛学院去。
  讲到这里,我顺便将我个人对于僧教育的意见,说明一下:
  我平时对于佛教是不愿意去分别哪一宗、哪一派的,因为我觉得各宗各派,都各有各的长处。
  但是有一点,我以为无论哪一宗哪一派的学僧,却非深信不可,那就是佛教的基本原则,就是深信善恶因果报应的道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同时还须深信佛菩萨的灵感!这不仅初级的学僧应该这样,就是升到佛教大学也要这样!
  善恶因果报应和佛菩萨的灵感道理,虽然很容易懂;可是能彻底相信的却不多。这所谓信,不是口头说说的信,是要内心切切实实去信的呀!
  咳!这很容易明白的道理,若要切切实实地去信,却不容易啊!
  我以为无论如何,必须深信善恶因果报应和诸佛菩萨灵感的道理,才有做佛教徒的资格!
  须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种因果报应,是丝毫不爽的!又须知我们一个人所有的行为,一举一动,以至起心动念,诸佛菩萨都看得清清楚楚!
  一个人若能这样十分决定地信着,他的品行道德,自然会一天比一天地高起来!
  要晓得我们出家人,就所谓‘僧宝’,在俗家人之上,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品行道德,也要在俗家人之上才行!
  倘品行道德仅能和俗家人相等,那已经难为情了!何况不如?又何况十分的不如呢?……咳!……这样他们看出家人就要十分的轻慢,十分的鄙视,种种讥笑的话,也接连的来了……
  记得我将要出家的时候,有一位在北京的老朋友写信来劝告我,你知道他劝告的是什么,他说:
  “听到你要不做人,要做僧去……”
  咳!……我们听到了这话,该是怎样的痛心啊!他以为做僧的,都不是人,简直把僧不当人看了!你想,这句话多么厉害呀!
  出家人何以不是人?为什么被人轻慢到这地步?我们都得自己反省一下!我想:这原因都由于我们出家人做人太随便的缘故;种种太随便了,就闹出这样的话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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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为什么会随便呢?那就是由于不能深信善恶因果报应和诸佛菩萨灵感的道理的缘故。倘若我们能够真正生信,十分决定的信,我想就是把你的脑袋斫掉,也不肯随便的了!
  以上所说,并不是单单养正院的学僧应该牢记,就是佛教大学的学僧也应该牢记,相信善恶因果报应和诸佛菩萨灵感不爽的道理!
  就我个人而论,已经是将近六十的人了,出家已有二十年,但我依旧喜欢看这类的书!——记载善恶因果报应和佛菩萨灵感的书。
  我近来省察自己,觉得自己越弄越不像了!所以我要常常研究这一类的书:希望我的品行道德,一天高尚一天;希望能够改过迁善,做一个好人;又因为我想做一个好人,同时我也希望诸位都做好人!
  这一段话,虽然是我勉励我自己的,但我很希望诸位也能照样去实行!
  关于善恶因果报应和佛菩萨灵感的书,印光老法师在苏州所办的弘化社那边印得很多,定价也很低廉,诸位若要看的话,可托广洽法师写信去购请,或者他们会赠送也未可知。
  以上是我个人对于僧教育的一点意见。下面我再来说几样事情:
  我于一九三五年到惠安净峰寺去住。到十一月,忽然生了一场大病,所以我就搬到草庵来养病。
  这一回的大病,可以说是我一生的大纪念!
  我于一九三六年的正月,扶病到南普陀寺来。在病床上有一只钟,比其他的钟总要慢两刻,别人看到了,总是说这个钟不准,我说:
  “这是草庵钟。”
  别人听了“草庵钟”三字还是不懂,难道天下的钟也有许多不同的么?现在就让我详详细细的来说个明白:
  我那一回大病,在草庵住了一个多月。摆在病床上的钟,是以草庵的钟为标准的。而草庵的钟,总比一般的钟要慢半点。
  我以后虽然移到南普陀,但我的钟还是那个样子,比平常的钟慢两刻,所以“草庵钟”就成了一个名词了。这件事由别人看来,也许以为是很好笑的吧!但我觉得很有意思!因为我看到这个钟,就想到我在草庵生大病的情形了,往往使我发大惭愧,惭愧我德薄业重。
  我要自己时时发大惭愧,我总是故意地把钟改慢两刻,照草庵那钟的样子,不止当时如此,到现在还是如此,而且愿尽形寿,常常如此。
  以后在南普陀住了几个月,于五月间,才到鼓浪屿日光岩去。十二月仍回南普陀。
  到今年一九三七年,我在闽南居住,算起来,首尾已是十年了。
  回想我在这十年之中,在闽南所做的事情,成功的却是很少很少,残缺破碎的居其大半,所以我常常自己反省,觉得自己的德行,实在十分欠缺!
  因此近来我自己起了一个名字,叫“二一老人”。什么叫“二一老人”呢?这有我自己的根据。
  记得古人有句诗:
  “一事无成人渐老。”
  清初吴梅村(伟业)临终的绝命词有:
  “一钱不值何消说。”
  这两句诗的开头都是“一”字,所以我用来做自己的名字,叫做“二一老人”。
  因此我十年来在闽南所做的事,虽然不完满,而我也不怎样地去求他完满了!
  诸位要晓得:我的性情是很特别的,我只希望我的事情失败,因为事情失败、不完满,这才使我常常发大惭愧!能够晓得自己的德行欠缺,自己的修善不足,那我才可努力用功,努力改过迁善!
  一个人如果事情做完满了,那么这个人就会心满意足,洋洋得意,反而增长他贡高我慢的念头,生出种种的过失来!所以还是不去希望完满的好!
  不论什么事,总希望他失败,失败才会发大惭愧!倘若因成功而得意,那就不得了啦!
  我近来,每每想到“二一老人”这个名字,觉得很有意味!
  这“二一老人”的名字,也可以算是我在闽南居住了十年的一个最好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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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三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南普陀寺佛教养正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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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一、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侣,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经论广赞。泛言果报,局在人天;故须勤修净行,期生弥陀净土。宋灵芝元照律师所云:一者入道须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终。言有始者,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今于一切时中,对诸尘境,常忆受体。着衣吃饭、行住坐卧,语默动静,不可暂忘也。言其终者,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也。以五浊恶世,末法之时,惑业深缠,惯习难断。自无道力,何由修证?故释迦出世五十余年,说无量法。应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因缘虽多,难为造入。惟净土法门,是修行径路;故诸经论,偏赞净土。佛法灭尽,惟无量寿佛经,百年在世。十方劝赞,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应于出家五众边受。(出家五众者,苾刍、苾刍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然以从大僧受者(大僧者,苾刍、苾刍尼),为通途常例。必无其人,乃依他众。(依成实论及大智度论,皆开自受八戒。灵芝济缘记云:成智二论,并开自受,文约无师,义兼缘碍。灵峰云:受此八关斋法,须一出家人为作证明。不问大小两乘五众,但令毕世不非时食者,便可为师。设数里内决无其人,或可对经像前自誓秉受耳。)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其有多众并合一时受者,盖为难缘;非是通途之制。有部毗柰耶杂事云:如来大师将入涅槃,五百壮士愿受皈戒,时阿难陀作如是念:“彼诸壮士,于世尊处一一别受近事学者,时既淹久,妨废圆寂,我今宜请与彼一时受其学处”,准斯明文,若无难缘,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时,授戒者说,受者随语。西国法式,惟斯一途。唐义净三藏云:“准如圣教,及以相承,并悉随师说受戒语,无有师说,直问能不,戒事非轻,无容造次”。(是编专宗有部,与他律论之说小有歧异,学者亦毋因是疑谤他宗;以各被一机,并契圣教也。)
  六、诸余经论有云: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若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谓不具受者,不得戒。彼云: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经说有少分优婆塞、多分优婆塞、满分优婆塞,此义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灵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准斯而论,今人欲受戒者,当自量度。必谓力弱心怯,不堪致远,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尔者,应具受持,乃可名为戒学。岂宜畏难,失其胜利。
  七、今人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实,颇有未妥;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灵峰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贩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皆当尊礼为师,自称弟子;未可骄慢,妄事分别。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尔披五条衣,手持坐具,坏滥制仪,获罪叵测。依佛律制,必出家落发已,乃授缦条衣。若五条衣,惟有大僧方许披服。今以白衣,滥同大僧,深为未可。(方等陀罗尼经云:在家二众入坛行道,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非五衣也。又成实论云:听畜一礼忏衣,名曰钵吒。钵吒,即缦条也。据经论言:着缦条衣,亦可听许;但准律部,无是明文,不着弥善。)若坐具者,梵言宜师但那。旧译作泥师坛。此云坐具,亦云卧具。惟大僧用,以衬毡席,防其污秽。此土敷以礼拜,盖出讹传。大僧持之,犹乖圣教;况在俗众,誖乱甚矣。(义净三藏云:尼师但那,本为衬替卧具,恐有所损,不拟余用。敷地礼拜,不见有文;故违圣言,谁代当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忏。若犯中品、下品轻罪,悉属可悔。宜依律制,向僧众前,发露说罪,罪乃可灭。岂可妄谈实相,轻视作法。灵峰云:“说罪而不观心,犹能决罪之流;倘谈理而不发露,决难清罪之源。若必耻作法,而不肯奉行,则是顾惜体面,隐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岂名慧日!”又云:“世人正造罪时,实是大恶,不以为耻;向人发露,善中之善,反以为羞。甘于恶而苦于善,遂成恶中之恶,永无出期,颠倒愚痴。莫此为甚。”今于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说罪之文。若承用时,未可铺缀仪章,增减字句。是为圣制,不须僭易。
  十、末世以来,受皈戒者,多宗华山三皈五戒正范。曲逗时机,是彼所长。惜其仪文,颇伤繁耨。灵峰受三皈五戒法,颇称精要,承用者希,盖可怅叹!(陈熙愿谓此法惟约受者自说,而略录之;若师前受,仍依华山。寻绎斯言,实出臆断,戒事法式,宜遵圣教,若以西土常规,自为略录,别宗异制,偏尚繁文,是非溷肴,若为安可!恐怀先惑,聊复辨陈。)是编集录,悉承有部。(具云根本说一切有部。唐义净三藏法师留学印度二十余年,专攻此部。归国已来,译传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确详明,世称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简捷明了,不逾数行。西土相传,并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与否,愿任后贤!
  谨案:此凡例据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天津刻经处刻行本录,若文钞所载,则与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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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得比丘戒缘 依羯磨录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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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按:文内多加着重圈,为易排版,从省。)


  4.律学要略

  我出家以来,在江浙一带并不敢随便讲经或讲律,更不敢赴什么传戒的道场,其缘故是因个人感觉着学力不足。三年来在闽南虽曾讲过些东西,自心总觉非常惭愧的。这次本寺诸位长者再三地唤我来参加戒期胜会,情不可却,故今天来与诸位谈谈,但因时间匆促,未能预备,参考书又缺少,兼以个人精神衰弱,拟在此共讲三天。今天先专为求授比丘戒者讲些律宗历史,他人旁听,虽不能解,亦是种植善根之事。

  为比丘者应先了知戒律传入此土之因缘,及此土古今律宗盛衰之大概。由东汉至曹魏之初,僧人无归戒之举,唯剃发而已。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时到中土,乃立羯磨受法,是为戒律之始。当是时可算是真实传授比丘戒的开始,渐渐达至繁盛时期。

  大部之广律,最初传来的是十诵律,翻译斯部律者,系姚秦时的鸠摩罗什法师,庐山净宗初祖远公法师亦竭力劝请赞扬。六朝时此律最盛于南方。其次翻译的是四分律,时期和十诵律相去不远,但迟至隋朝乃有人弘扬提倡,至唐初乃大盛。第三部是僧祇律,东晋时翻译的,六朝时北方稍有弘扬者。刘宋时继僧祇律后,有五分律,翻译斯律之人,即是译六十卷华严经者,文精而简,道宣律师甚赞,可惜罕有人弘扬。至其后有有部律,乃唐武则天时义净法师的译著,即是西藏一带最通行的律。当初义净法师在印度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博学强记,贯通律学精微,非至印度之其他僧人所能及,实空前绝后的中国大律师。义净回国,翻译终毕,他年亦老了,不久即圆寂,以后无有人弘扬,可惜!可惜!此外诸部律论甚多,不遑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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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有部律,我个人起初见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后因朋友劝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变化,能适合吾国僧众之根器故。现在我即专就四分律之历史大略说些。

  唐代是四分律最盛时期,以前所弘扬的是十诵律,四分律少人弘扬;至唐初四分律学者乃盛,共有三大派:一相部律,依法砺律师为主;二南山律,以道宣律师为主;三东塔律,依怀素律师为主。法砺律师在道宣之前,道宣曾就学于他。怀素律师在道宣之后,亦曾亲近法砺道宣二律师。斯律虽有三大派之分,最盛行于世的可算南山律了。南山律师著作浩如渊海,其中行事钞最负盛名,是时任何宗派之学者皆须研行事钞;自唐至宋,解者六十余家,唯灵芝元照律师最胜,元照律师尚有许多其他经律的注释。元照后,律学渐渐趋于消沉,罕有人发心弘扬。

  南宋后禅宗益盛,律学更无人过问,所有唐宋诸家的律学撰述数千卷悉皆散失;迨至清初,惟存南山随机羯磨一卷,如是观之,大足令人兴叹不已!明末清初有蕅益见月诸大师等欲重兴律宗,但最可憾者,是唐宋古书不得见。当时蕅益大师著述有毗尼事义集要,初讲时人数已不多,以后更少;结果成绩颓然。见月律师弘律颇有成绩,撰述甚多,有解随机羯磨者,毗尼作持,与南山颇有不同之处,因不得见南山著作故!此外尚有最负盛名的传戒正范一部,从明末至今,传戒之书独此一部,传戒尚存之一线曙光,惟赖此书;虽与南山之作未能尽合,然其功甚大,不可轻视;但近代受戒仪轨,又依此稍有增减,亦不是见月律师传戒正范之本来面目了。
  南宋至清七百余年,关于唐宋诸家律学撰述,可谓无存;清光绪末年乃自日本请还唐宋诸家律书之一部份,近十余年间,在天津已刊者数百卷。此外续藏经中所收尚未另刊者犹有数百卷。

  今后倘有人发心专力研习弘扬,可以恢复唐代之古风,凡蕅益见月等所欲求见者今悉俱在;我们生此时候,实比蕅益见月诸大师幸福多多。

  但学律非是容易的事情,我虽然学律近二十年,仅可谓为学律之预备,窥见了少许之门径;再预备数年,乃可着手研究,以后至少须研究二十年,乃可稍有成绩。奈我现在老了,恐不能久住世间,很盼望你们有人能发心专学戒律,继我所未竟之志,则至善矣。
  我们应知道:现在所流通之传戒正范,非是完美之书,何况更随便增减,所以必须今后恢复古法乃可;此皆你们的责任,我甚希望大家共同勉励进行!

  今天续讲三皈、五戒、乃至菩萨戒之要略。

  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等,就普通说,菩萨戒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尽然,应依受者发心如何而定。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由此看来,哪有一种戒法专名为小乘的呢!再就受戒方法论,如:三皈、五戒、沙弥沙弥尼戒,皆用三皈依受;至于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则须依羯磨文受;又如式叉摩那则是作羯磨与学戒法,不是另外得戒,与上不同。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说,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弥比丘等,实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诸位听着这话,或当怀疑,今我以例证之,如:明灵峰蕅益大师,他初亦受比丘戒,后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单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发以后,必先受五戒,后再受沙弥戒,未受沙弥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优婆塞、出家优婆塞之别;例如:明蕅益大师之大弟子成时性旦二师,皆自称为出家优婆塞。成时大师为编辑净土十要及灵峰宗论者,性旦大师为记录弥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

  八戒何为亦通在家出家?药师经中说:比丘亦可受八戒,比丘再受八戒为欲增上功德故。这样看起来,八戒亦通于僧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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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略判竟,以下一一分别说之。

  三皈:不属于戒,仅名三皈。三皈者: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未受以前必须要了解三皈道理,并非糊里糊涂地盲从瞎说,如这样子皆不得三皈。

  所谓三宝有四种之别,一理体三宝,二化相三宝,三住持三宝,四一体三宝。尽讲起来很深奥复杂,现在且专就住持三宝来说。三宝意义是什么?佛,法,僧。所谓佛即形像,如:释迦佛像、药师佛像、弥陀佛像等;法即佛所说之经,如:法华经楞严经等,皆佛金口所流露出来之法;僧即出家剃发受戒有威仪之人。以上所说佛、法、僧道理,可谓最浅近,诸位谅皆能明了吧。

  皈依即回转的意义,因前背舍三宝,而今转向三宝,故谓之皈依。但无论出家在家之人,若受三皈时,最重要点有二:第一要注意皈依三宝是何意义?第二当受三皈时,师父所说应当十分明白,或师父所讲的话,全是文言不能了解,如是决不能得三皈;或隔离太远,听不明白亦不得三皈;或虽能听到大致了解,其中尚有一二怀疑处,亦不得三皈。又正授之时,即是“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说,此最要紧,应十分注意;以后之“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是名三结,无关紧要;所以诸位发心受戒,应先了知三皈意义,又当正授时,要在先“皈依佛”等三语注意,乃可得三皈。

  以上三皈说已。下说五戒。

  五戒:就五戒言,亦要请师先为说明。五戒者:杀,盗,淫,妄,酒。当师父说明五戒意义时,切要用白话,浅近明了,使人易懂。受戒者听毕,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们试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