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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文学:植物人可后实行安乐死?

报告文学:植物人可后实行安乐死?

大多数植物人复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对于植物人可否实行安乐死呢?对此,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持肯定韶山的人主张植物人应该成为安乐死的对象。其理由主要是认为植物人没有意识,所以对他们实施安乐死不违背本人意愿。在许多医学著作中,都有类似的观点。持相反意见的人士认为,植物人并非没有意识,而是没有进行意思表达的能力,因此无法断定对其实施安乐死是否就会不违背其意愿。其次,植物人复苏的奇迹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轻率地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全是任意剥夺植物人的生存权,这是法律、情理都无法容许的。确立脑死亡的重大意义   1988年10月14日,这一天对于35岁的王某来说,简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上午9点多种,王某骑着自行车走在公路边上,她刚给丈夫女儿买了新衣。就在这时,路中央行驶着一辆公共汽车的轮胎由于螺丝松脱,突然飞了出来,自重40多公斤的轮胎带着一股风力,从侧面砸向了王某。她的头往下一歪,眼前发黑,便重重地摔倒在地上,顿时失去了知觉。医院里,医生们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来抢救她,但她再也没有醒过来。   病房里,王某静静地躺在病床上,脖颈已经被切开,露出的气管上盖着纱布,鼻孔插着食管,细白的双肩坦露在被子的外边,没有任何反射动作,看上去就像一个熟睡的人。切开气管是便于吸痰,每天进食就靠插在鼻子上的管子,冷暖只有靠加减被子来调节,每天照顾这样一个病人比照顾一个婴儿还要困难得多。因为她的一切只有靠别人来料理,就连大小便也是靠不断地换身下的垫子来解决的。从进医院的第一天开始,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她一次次走向死亡,又一次次被医护人员解救回来。   医生采取了一切措施,先后为她进行了6次大脑手术,其中一次是将一名流产婴儿的脑汁液抽出,注进她的大脑。这次手术的结果,王某的下肢有了轻微的感觉。当时,医生和家属都非常兴奋,他们热切地盼望奇迹的出现。但是,术后第7天,脑内突然无菌感染,彻底摧毁了她的中枢神经系统,这毁灭性的打击也预示着她复苏无望了。   1995年,王某已经是40多岁的人了,在病床上整整躺了7年。7年2500多个日日夜夜。那辆曾经“闯祸”的大客车,已经运行得老态龙钟了。肇事单位已经支付了90多万元的医药费,这对于享受国家补贴、负债运营的公交车队来说,实在不堪负担,谁有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已是脑死亡的王某活一天就要治一天、花一天的钱。   死亡是指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主要包括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这是法学辞典上明确规定的定义。但现代医学的飞速进步使这一法律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一系列生命支持系统的帮助下,尽管病人的脑已死亡,然而其心跳和呼吸功能却可以维持数月、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物学概念的人仍然有心跳和呼吸,可以说仍然有生命;而作为社会学概念的人则和社会的一切交往都已中断,社会功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脑死亡实质上意味着人的死亡,换句话说,死亡应该以脑死亡作为标准。   也许有人会提出:既然病人的心跳和呼吸还存在,说明还有功能,怎么能说病人已经死亡了呢?我们知道,死亡并不是一个状态,而是一个过程。1968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指出:“死亡是在分子水平上逐渐发生的一个过程。不过临床医师的兴趣不在于孤立的细胞,而在于整个人的生命。”在人体内,各种细胞的生存期限大不相同,即使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头发和指甲仍可生长,皮肤细胞在死后24小时仍然能用以移植,骨细胞甚至在死后48小时还能生存。我们不能认为病人的皮肤、骨、指甲还没有停止生长就说心跳、呼吸已经停止的人还活着,所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是有充足的理由的。   八十年代初,英国学者提出脑干死亡即脑死亡的概念。因为在最初诊断脑死亡时,常把反射消失作为重要依据,实际上反射消失可能只是脊髓休克的表现,并不能代表脑死亡,而真正标志脑死亡的是脑干反射的消失,如果脑干功能丧失了,心脏的跳动很快就会终止,所以脑干死亡才是真正的脑死亡,也就是死亡。这个概念已经为许多学者所接受,但也有混淆之处,最主要的混淆处在于英国和美国对脑干死亡的含义在理解上有所不同。英国把脑干功能丧失、大脑皮层幸免的状态称为脑干死亡,而把脑干功能存在、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的状态称为全脑死亡;美国则把脑干功能存在、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的状态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而把脑干和大脑皮层功能全部丧失的状态称为全脑死亡。基于这种混淆的情况,现在仍然沿用脑死亡这一名称。   1959年,法国神经科医师MollaretP.和Goulon M.以“深度昏迷”(come depasse)为题,报道了23例病人,其临床表现完全符合脑死亡。这篇文章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注意,于60年代初期发表了一些类似的报道,并提出脑死亡这一名词。1966年,在法国马赛召开国际会议,专门讨论有关脑死亡的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问题。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率先公布了脑死亡的4个标准:①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②没有自主运动和呼吸;③一切反射均消失;④脑电图呈平直或等电位。要求以上四条的测试在24小时内无变化,并必须排除是过低体温和服用过量的巴比妥类药物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的情形下,方可确定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的人是死人,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但学术界对上述标准中“一切反射均消失”和“脑电图呈平直和等电位”引起了不少争议。1969年美国哈佛委员会主席Beecher就撰文指出:脑电图检查并非不可回逆的昏迷的特点,但是一个有价值的辅助诊断资料。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的两位神经外科医师Mohandas A.和Chou SN.明确指出:脑死亡的关键是脑干不可回逆的损害,而且依靠临床判断就能作出诊断,脑电图检查对诊断不一定有帮助,如果脑干反射消失长达12小时以上就可诊断为脑死亡。   1976年英国提出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特别提到了昏迷的原因必须除外药中毒、低温和内分泌代谢疾病;所有的脑干反射消失;体温低于35℃;24小时后重复检查情况相同。1977年,英国和美国联合协作研究组所制订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又增加了阿托品静脉注射作为确诊试验,其它内容则大同小异。   1982年,英国学者提出脑干死亡即脑死亡的概念,而诊断脑干死亡必须有基本的前提、必要的除外条件和实验室检查三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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